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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bob最新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11 02:28:24
产品介绍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内容。

  医疗机构药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进行周期性调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评估,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

  集采中采选品种: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应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目录,确保完成中选品种采购任务。

  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可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确认后,直接纳入本机构药品目录。国谈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47号)等要求,为逐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规范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配备药品,在2012年印发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医治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专业决策组织,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内容应当包含讨论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在药事管理与药物医治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肿瘤、抗菌药物管理、儿童用药、短缺药品管理等工作组,对抗肿瘤、抗菌药物、儿童用药目录的遴选、调整,以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等工作提出建议。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疗集团)应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由牵头单位组建统一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已聘任总药师的,由总药师团队负责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疗集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的总药师对药事管理政策具有重要决策权。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组建药品目录遴选专家库(以下简称“遴选专家库”),负责在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品种遴选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参与投票等具体事宜。遴选专家库成员原则上由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的临床和药学等各专业医务人员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直接负责药品目录遴选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是指本机构临床配备使用的全部西药和中成药目录。目录内容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基础信息。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目录管理制度,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对目录内药品进行周期性调整。各医疗机构每年对药品目录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评估,一直在优化用药结构。

  (一)药品配备原则。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90%、80%、60%。非基本药物应当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优先选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目录衔接统一,进一步适应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基本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应兼顾保障儿童、孕产妇、老年、罕见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用药需求。

  (二)药品品规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允许超出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人群、疾病特殊诊疗需要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里面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进一步拓宽儿童用药范围。

  (三)抗菌药物目录管理。抗菌药物应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逐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规定的品种、品规数量要求做管理(附表1)。医疗机构确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应于遴选或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于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确因临床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越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四)鼓励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的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本机构药品目录遴选、调整的依据。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牵头搭建工作团队,建立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制度,组织并且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调整包含药品引进、药品调出、药品信息变更等三方面内容,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药品目录调整流程,附表2、附表3的流程供参考使用。

  药品引进是指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增加本机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引进药品为临床必需、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药品目录内没有同类可替代药品或与药品目录内药品相比有一定优势的品种。医疗机构要建立规范的药品引进制度,确保工作流程公开、公正、透明。

  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公布的中选品种,应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目录,确保完成中选品种采购任务。对于临床优势显著、安全性高或临床急需、无可替代的新型抗肿瘤药等创新药物,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目录。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对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召开药事会,但临床优势显著、安全性高、无法替代、患者确有需求的国谈药品,可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确认后,直接纳入本机构药品目录。

  医疗机构应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药品目录管理机制,使用的药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调出本机构药品目录:

  1.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监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等官方公布应不再使用的品种;

  2.在本医疗机构频繁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药品;

  3.出现明显质量上的问题,在验收、使用的过程中多次被投诉,影响医疗安全的药品;

  4.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论证,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药品;

  7.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

  9.已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出、医保目录调出,或国谈药品不续约(特别是因国谈药品身份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等情况应重新评估是否调出;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保证确实为同一个药品品种(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变更如下信息,且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进行一定变更,经药学部门核实,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学委员会(组)审批后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医疗机构不能通过信息变更串换非药品目录内药品。变更的信息主要有:

  2.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变更、委托生产等,须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能确认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准文号或采购平台ID码);

  对于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等药物政策原因,导致上述规则无法涵盖的,而相关政策要求需要按时执行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及时书面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由主任委员事先决定执行流程,不能由药学部门先执行后再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须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保障临床使用需求。鼓励医疗机构对于本机构目录内罕见病治疗药品品种,常规配备至少1人份的药品库存,保障门诊患者用药需求。

  短缺药品临时替代使用是指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内品种发生短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供应商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医疗机构供应,且经评估为临床必需且本机构目录内其他药品无法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遴选替代药品并在临床暂时替代使用。相关流程可参考附件。

  短缺药品临时替代使用不改变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替代药品处置需按药品引进和调出程序纳入或调出医疗机构药品目录。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分药品阶段性需求突然增大时,对已发生供应紧张的品种,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同时储备不同厂家的可替代品种。季节性传染病前期或发生疫情期间,要适当增加相关治疗药品储备,相关治疗药品配备不受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一品两规”等限制,确保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应当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对于住院患者疾病治疗所必需但本机构暂未供应的品种,应当由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临时采购审批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住院患者须使用自带药品时,应当经过经治医师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记入患者病历。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要的国谈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不得临时采购本机构药品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品种、重点监控药品和辅助性药物(包括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物、免疫增强剂、脑循环与促智药、活血化瘀类药物、抗肿瘤辅助用药等)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品。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填写《临购药品申请单》(附表5),属于抗菌药物或抗肿瘤药物的,需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紧急状况下,药学部门可先口头请示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主管院领导),经同意后进行采购,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临时采购的药品,只能由所申请的患者专人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患者。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地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为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充分的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定期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一直在优化药品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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